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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盗窃朋友银行卡获刑

时间:2017-07-25  【转载】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盗窃案,因盗窃朋友银行卡的被告人刘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法院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20300元。

    2016年8月1日上午,刘某去平顶山市湛河区姚孟村高某家中玩,下午趁高某外出时,刘某将其西屋抽屉钱包内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盗走,因刘某曾帮高某取过钱记住了密码,后刘某在自动取款机上陆续从该银行卡内取走人民币25000元,并全部挥霍掉。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高某人民币4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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