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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小孩饭店玩耍受伤 饭店家长均有责任

时间:2017-07-25  【转载】

 “我发现了他俩推门行为后及时进行警告制止并提醒了双方的监护人,因生意忙、客人较多,我不可能时时监管孩子的一举一动,我已尽到了作为饭店经营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所以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被告烧烤店老板高某在法庭上的辩解。

    事情源于2015年7月19日的晚上,刘某甲跟随其父母和陈某及其女儿陈某甲一起在被告高某经营的烧烤店就餐。就餐过程中刘某甲和陈某甲推拉烧烤店玻璃门玩耍,在嬉戏玩耍时烧烤店玻璃门玻璃破碎,导致刘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甲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刘某甲出院后,其父亲刘某手拿在医院看病所花的1.7万余元票据与烧烤店老板高某洽谈赔偿问题,但遭到拒绝。协商不成,刘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某经营的烧烤店作为一个相对开放的公共场所,高某必须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到此就餐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虽然本案被告高某的服务员曾劝阻过刘某甲及陈某甲不要在玻璃门附近玩耍,但对刘某甲及陈某甲的行为并没有进行有效制止,被告没有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高某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事故发生时玻璃门里外均摆放烧烤架、桌子等易使玻璃门破碎的物品,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高某作为经营者,对刘某甲的受伤存在过错。刘某甲、陈某甲系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认知、辨识、判断能力低于成年人,监护人应尽监护责任。刘某夫妻和陈某在用餐过程中对孩子未予以必要的看护,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亦存在过错。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根据原告和被告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原告刘某甲自行承担25%的责任,被告高某承担50%的责任,被告陈某甲承担25%的责任。

    法官提醒:餐厅虽负有在合理限度内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孩子若年龄尚小,监护人也需起到监护责任,一旦儿童在该区域发生意外,如监护人的监管未到位,对责任的承担就需进行分配。建议孩子在玩耍时家长也不能放松警惕,仍要关注孩子人身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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