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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业主“弃房”不还贷款 ,被判赔开发商13万

时间:2017-08-18  【转载】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业主未按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贷款银行解除担保贷款合同,并要求房屋开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鉴于业主的“弃房”行为,开发商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审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无锡某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于2010年12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原告无锡某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在已收房款1353418元中扣除垫付款1166518.79元和违约金135341.8元后向被告金某返还房款51557.41元。

【裁判说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金某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因金某自身原因导致工商银行就房屋按揭贷款事宜向法院起诉,房屋开发公司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付1166518.79元,房屋开发公司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向金某进行追偿,故本院对房屋开发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房屋开发公司应将金某支付的房屋价款1353418元扣除其代付款1166518.79元后向金某返还186899.21元。关于房屋开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35341.8元,结合金某违约情况及房屋开发公司损失情况,按房屋总价款10%计算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该款可在房屋开发公司应向金某退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故房屋开发公司还应向金某返还51557.41元。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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