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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奢华婚礼圆了梦却不付尾款?啥情况?
王某某与苏某某于2011年6月16日登记结婚,但一直没有举办婚礼仪式。为了圆一个婚礼仪式的梦,2014年5月26日,王某某找到了自己朋友开办的无锡某梦婚典公司,与之签订合同,约定由其为王某某、苏某某提供婚庆服务,婚礼庆典日期为2014年6月8日。
根据王某某的“奢华”定位,婚庆公司为其设计了一组预算为30万元的豪华婚礼:除了鲜花、焰火等标配外,还在太湖中专门搭建仪式平台;6名小提琴手迎宾演奏,现场邀请26名舞蹈演员翩翩起舞;婚礼现场工作人员约80名;为了凸显水中效果,还专门雇佣了20只摇橹船,购买专用水下电缆打桩架设灯光电源……
这款定制版奢华婚礼让婚庆公司付出了不少心血:仪式平台从外太湖用吊机吊进去安装,灯光电源是买的专用水下电缆打桩架设,三十几个工人耗费近一个礼拜才安装完毕,光是酒店电费就用掉8千多,当天婚礼现场光工作人员就高达80余人。
婚庆公司给了王某某“友情价”,合同约定这次婚庆价款为25.8万元,其中定金2万元,余款23.8万元于举办婚礼前付清等内容。然而王某某只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了定金2万元。2014年6月8日,婚庆公司按约为王某某、苏某某提供婚礼庆典服务。后王某某仅支付16.8万元,余款7万元一直未付,2016年3月,婚庆公司将王某某、苏某某夫妻二人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立即支付婚礼庆典尾款7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审判结果】
王某某、苏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2017年4月13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家事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某、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无锡某梦婚典礼仪有限公司婚礼庆典款7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
【裁判说理】
王某某、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王某某、苏某某自行承担。本案所涉婚典合同上有王某某签字,故本院认定某梦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婚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某梦公司依约为王某某、苏某某提供了婚礼庆典服务,王某某应当于婚礼举行当日即2014年6月8日前支付婚礼庆典尾款。但王某某未按约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某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苏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婚内共同消费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苏某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评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既注意保护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兼顾对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的维护予以妥善处理。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王某某与某梦公司之间的婚典服务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因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举债人的个人债务,理由是:1、合同由其单方出面签订;2、发给亲朋好友的婚礼请柬上虽然由新郎新娘共同署名,但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风俗习惯来说一般由男方操办婚礼、承担费用,除此之外男方一般还要给付女方彩礼等,故传统上结婚对女方而言称之为嫁娶、过门。请柬上新郎新娘的共同署名仅是其婚礼主角身份的体现。若以此为由认为女方为共同举债人,那么,婚礼的安排往往还是双方父母或其他家中长辈共同商定,双方父母或其他家中长辈是否也为共同举债人?3、签订婚典服务合同时,男女双方一般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正式共同生活,双方开启共同生活正是从婚礼结束开始。就本案而言,王某某签订婚典服务合同时,其与苏某某已登记结婚三年,从生活常态分析往往已经共同生活,若具有特殊情形应由苏某某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以证明,而其不到庭、不抗辩、不举证。综上,合议庭判定讼争债务系王某某与苏某某婚内共同消费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