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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轮脱落致摔伤 法院判决超市赔偿

时间:2017-08-18  【转载】

小吴在锡城某高校读大三,去年8月份他以999元的价格购买了某超市中售卖的一款山地自行车。可是新车刚刚用了一个月的时间,一天在校园里的道路上行驶时,前轮突然从车架上自动脱落,小吴当即摔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住了四天,花去医药费六千多元。这一摔还把小吴的牙齿摔断了,为了不影响牙齿的使用和美观功能,她到口腔科诊所做了两颗假牙。


小吴认为这辆山地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找超市索赔未果,一气之下,诉至滨湖法院。超市辩称,小吴购买的涉案自行车已正常使用一个月,且其销售的自行车经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质量没有问题。此次事故系因自行车前轮自行脱落,经公司相关人员勘查,脱落原因为螺丝松动,螺丝松动是自行车日常维护问题。因此是小吴缺乏对自行车的维护或因他人恶作剧等人为因素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即使超市提供的检验报告属实、涉案自行车经抽检合格后出厂,但仅以此并不足以表明涉案自行车不存在商品缺陷。涉案自行车为山地自行车,本身应具有较普通自行车更强的抗震性、稳固度,更何况事发时小吴是在路况较好的校内路面骑行的,在购买、使用涉案自行车仅一个月后即发生前轮自动脱落的情况,属于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涉案自行车既然为山地自行车,应具有经得起长期使用的特点,属于耐用商品,发生前轮自动脱落的重大质量问题,应由超市承担证明责任。超市称系由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小吴未对自行车进行日常维护,但在购入自行车仅一个月内即要求普通消费者对螺丝是否松动进行检查、维护,不符合涉案自行车的耐用特点,也超出了消费者对山地自行车质量的正常预期。综上,涉案自行车为缺陷商品,小吴因此遭受人身伤害,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吕曼  周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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