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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被判驳回

时间:2017-09-24  【转载】

 前段时间,韶山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接到农民工投诉,反映他们所工作的建设工地未及时发放工资,韶山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即要求该建设工地的负责人陈某对此事进行处理。而后,陈某将毛某作为被告起诉至了法院。
    作为韶山市某住宅建设工程总承包人的陈某之前与毛某订立《泥付工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劳务总承包及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包工结算单价与依据、付款方式、双方责任范围,并约定乙方(毛某)应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及因乙方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导致投诉,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该《泥付工劳务承包合同》签订后,被告毛某即组织人员为工程的住宅楼施工,于2015年8月结束施工。期间,原告陈某所在的建设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但双方未进行工程验收和结算。
法官释法
    法律上规定的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合同,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两者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于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则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而被告毛某系自然人,不是相应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更不具有相应资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泥付工劳务承包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基于上述合同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随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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