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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住宾馆撞玻璃门受伤获得赔偿

时间:2017-09-24  【转载】

张某某入住宾馆后撞破大厅玻璃门受伤,损失达9万余元,宾馆是否需要赔偿其损失?近日,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经法院判决,认定宾馆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未充分保障张某某的人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对其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宾馆赔偿张某某损失的40%。
    张某某系广东某公司员工,2015年9月19 日上午,张某某与同事至韶山旅游时入住湘潭县某宾馆,入住后,张某某多次出入宾馆。当晚8时30分左右,张某某在外快步返回宾馆大厅门口时,未注意到大厅玻璃门上的警示标志,在自动感应玻璃门(双扇推拉)未及时开启情况下,张某某正面撞破门玻璃后扑倒在门内侧地面,身体多处受伤。张某某同事报警并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为97365元。经司法鉴定:张某某损伤后果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湘潭县某宾馆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张某某在其处住宿时出入其公共场所,宾馆对张某某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某在进入厅门时,自动感应玻璃门未及时开启且相关标志未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导致张某某撞破门玻璃受伤。宾馆未充分保障张某某的人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宾馆对张某某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某多次出入宾馆大厅,对其设施及环境已具有一定了解,但仍因行走速度较快及疏忽大意造成撞击而受伤,张某某忽视安全造成自身损害,对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较大。法院酌情认定宾馆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张某某自负其损失的60%。
来源:湘潭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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