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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公司搬家上班太远员工离职获补偿
老周是2007年就到苏南一家企业上班。2011年1月1日起,跟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12年起,老周所在的公司被要求整体搬迁到距离原办公地20公里之外的郊区上班。公司在搬迁前,征求员工意见时,老周等人表示,新办公地离家太远,接送孩子不方便,不同意到新办公地上班。
后来公司向老周等人发出了书面《报到上班通知》,让他们于2012年8月3日到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老周等员工也书面回答公司,称公司搬家太远,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他们不愿意去上班,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来,公司将此事报工会同意后,辞退了老周等人。老周等人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周所在的公司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周某等员工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影响,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后来,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知老周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按他们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来,老周等人依据法院的判决,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拿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据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介绍,老周这个案例,企业实行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劳动者在途时间延长、照顾家庭不方便,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常女士2003年10月到某工学院饮服部门工作,任验收员。2008年1月1日,应学院要求,她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该劳务公司将其派遣至原岗位工作。第一次合同期满后,她再次应学院要求,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后来,经学院批准后,她休了四个月产假。产假期满后,她向学院、劳务公司三次邮寄安排工作岗位申请书,均未得到回复。
后来,常女士发现,自己此前两次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务公司,学院竟然也是投资人,而且还是大股东。后来,因为对方始终不安排工作,常女士就把工学院和劳务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