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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一)施工单位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建筑行业没有劳动用工备案,只有极少数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的工资基本上能够兑现,而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合同,在诉讼中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施工单位正是抓住了这个要害,才造成了极少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尴尬局面。

  2、施工单位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被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俗称“包工头”),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往往只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做活,他们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常常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从受害者变成害人者,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2、没有欠薪证据。在一些农民工投诉案件中,由于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是口头协议,很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包工头不写欠条,甚至死不认帐,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部门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一旦诉讼,更是败诉居多。

  (三)相关法律法规等保障措施不健全法律规定对欠薪者处罚力度小,且处罚程序复杂,时间长。根据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以上规定看,拖欠发生后,劳动部门先是责令其限期支付,而后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而对用人单位没有处罚规定,并且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条例》规定执法程序是劳动监察部门首先调查取证,然后责令欠薪单位限期支付,未限期支付,则对该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三天听证期后,仍不支付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欠薪单位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对方仍未履行,再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若发生欠薪单位倒闭或负责人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部门没有法律的授权,缺乏有力先行强制权力,使某些欠薪单位钻法律空子,逃避应负责任,最终受害者还是农民工。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惩处力度。拖欠劳动者三个月以上且劳动报酬数额超过5000元将被入刑。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所谓恶意欠薪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有了,可是实践中,遭遇欠薪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找了清欠办找劳动监察,调解不成找信访办,不知道到底找谁能解决问题。所谓“政府有关部门”不明确,农民工就会没有主心骨,找谁都推诿,推来推去,农民工只能信访、上访,甚至用爬塔吊等极端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邹城公安局很少对恶意欠薪行为刑事立案过,因此被法院判刑的更是无从谈起,法律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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