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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给单位造成损失,被停职反省期间也有工资
时间:2017-11-04 【转载】
【案例】
江雪萍是一家公司的发货员。2017年3月6日,由于江雪萍错误填写货单地址且未加核对,导致货物被错误发送,造成公司1217元损失。
为让江雪萍“长点记性”,也为让其他员工引以为戒,公司勒令江雪萍停职反省一周,写出检讨并在全体员工会上宣读。
此后,当江雪萍领取元月份的工资时,发现被扣除了停职反省一周的部分。对此,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其在上述期间内既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效益,依据“按劳付酬”的原则,江雪萍无权获取工资。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江雪萍究竟能否获取工资,取决于其停职反省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如果属于履行工作职责,那么,公司就必须向其支付工资。
而履行工作职责,是指从事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工作的活动。如果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综上,虽然江雪萍平常的身份是发货员,日常工作职责为发货,在公司让其停职反省期间,该身份、职责已被暂时解除。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江雪萍不再有职责可以履行,实质上是其按照公司的要求在上述期间内进行“反省”,该“反省”也属于履行职责。此时,其“反省”行为视同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活动”。
至于公司是否要求江雪萍赔偿损失,应另作他论。对于其在上述期间的工资,公司是有支付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