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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单位部门整合,员工待工期间享有工资待遇
时间:2017-11-04 【转载】
【案例】
邱婷婷等3人是一家公司的职工。2017年5月15日,由于邱婷婷等人所在部门的一些工作职能与另外一个部门之间存在重叠、交叉,在工作中不断出现相互推诿、扯皮、倾轧和效率低下的现象,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对两个部门进行整合,重新组建一个新的部门统一行使相应职权。
新部门试运行期间,公司决定只留60%的人上岗,其他人一律暂时离岗,回家等候通知。
邱婷婷等3人在待岗之列,他们等候一个月后,虽被通知到新的岗位上班,但公司拒绝支付其离岗待工期间的工资。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也指出:“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综上,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待岗,单位应当在第一个月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工资;从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由此,邱婷婷等3人有权依法向单位要求支付其待工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