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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单位扣留档案,员工无权要工资但可索赔
时间:2017-11-04 【转载】
【案例】
郭文娟因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悄悄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且未能听从警告而被公司解聘。此后,公司出于报复,一直以种种借口,拒绝将郭文娟的个人档案迁出。
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郭文娟连续4个月无法在其他单位就业。
2017年8月1日,郭文娟以档案仍在公司即表明其还属于公司职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档案未迁出期间的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留有档案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更何况郭文娟已经实际离职,未继续在公司从事任何工作,所以,没有向其支付工资的义务。
【点评】
对郭文娟的遭遇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和处理:
一方面,郭文娟无权索要工资。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而劳动关系则是指员工与单位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接受并给予报酬的社会关系。
由于公司保存郭文娟档案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必然联系,即员工档案在公司并不等于彼此间存在劳动关系,故郭文娟不能仅凭档案在公司就向公司索要工资。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公司无论如何都无权扣留郭文娟的档案,否则,其必须赔偿郭文娟因此遭受的损失。(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