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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自焚烧电子垃圾提炼金属牟利 获刑两年

时间:2017-11-16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徐志飞)  不具备任何资质,却采取直接焚烧的方式处置电子垃圾,这样的事情“做不得”。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分别被告人吴某、杨某有期徒刑两年,还分别判处罚金2万元。


  吴某曾在广东汕头等地务工,2016年底返乡创业后,萌发了焚烧电子废物来提炼回收金属物牟利的念头,遂与曾在一起务工的杨某合谋,在位于分宜县钤山镇某村的山场里找到一处废弃的冶炼厂址。二被告人分工合作,由杨某提供“货源”和“技术”,由吴某负责后勤保障,在短短一周的时间里,将从外地运来的82吨电路板、电子元器件等电子废物直接进行焚烧,并将所得的铜等金属物收集后出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7.85万余元。经鉴定,二被告人焚烧的系HW49类危险废物。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直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82吨,可以认定符合《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之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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