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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怎么办

时间:2018-01-13  【转载】

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怎么办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对一项债权行使代位权已足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擅自处分的,其行为无效。但其处分的行为可以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加的,不在所限之列,如将不易保存的货物予以变卖处理。


三、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吗


(一)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三)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五)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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