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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晚宴饮酒后,打车回家中途下车溺亡,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8-03-12  【转载】

“小酌怡情,豪饮伤身”,聚会饮酒也很正常,但是大家都应量力而行,同饮者特别是组织者也一定要做好散席后各方特别是醉酒者的安全护送工作,不要将一次欢乐的聚会演变成众人皆不想看到的悲剧,造成惨痛的损失。


案情简介


老钱是外地人,来无锡工作多年。2016年1月,受老乡老朱邀请,老钱参加了在某饭店举办的晚宴。当晚,宴席氛围融洽,老钱喝了4-6两白酒,另一个老乡老周喝了7-8两,同桌10人,一共喝了4、5瓶白酒。


20:30左右晚宴结束,设宴者老朱为同路的老钱、老周,还有另一名老乡老蒋呼叫出租车送三人回家。司机孙某接到用车订单后,驾驶某出租车公司名下、车辆实际拥有者为李某的苏BXTXXX出租车接到三人并按客人指令将客人送至锡山区某小区。


三人上车后,老周坐在副驾驶位,已经醉酒意识不清的老蒋坐在驾驶员孙某身后座位,旁边坐的是老钱。21:00许,出租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等红灯时,老钱突然将出租车门打开并下车,且将随身携带的装现金、银行卡和一部手机的黑色小包遗落在出租车上。后路口交通信号灯变绿,孙某将出租车直行通过绿灯后靠边停车等待老钱。期间,老周曾拨打老钱随身携带的另一部手机,但通话内容老周本人无法回忆。不久,出租车驶离老钱下车现场,将老周、老蒋送至某小区。21:40许,老周、老蒋下车,老周支付车费后,将意识不清的老蒋送回住处。22:00左右,老周回到家,其妻子拨打钱妻电话,告知其老钱并未一同归来。


随后的1小时内,钱妻共6次呼叫老钱随身携带的手机,两次呼叫老钱遗落在出租车上的手机,最后一次呼叫遗落在出租车上的手机时,被司机孙某挂断后关机。此外,孙某发现老钱遗落的小包后,企图侵占其中财物,将小包藏匿,在公安机关多次讯问后,才承认藏匿小包并挂断包内手机来电的事实。


事发当晚,无锡最低气温为-6.2℃、最高气温为-5.6℃,为苏南地区罕见的寒冷天气。22:30左右,老钱被发现已坠入河中,落水处距其下车处约900米,且两处均在城市主干道某路南侧沿线。老钱随后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3:45被确定死亡。


2016年5月,老钱的妻子、父母和儿子将老周、司机孙某、出租车公司以及出租车实际拥有者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01万余元。老周辩称,自己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对老钱的人身安全不负保护义务,老钱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即使自己与老钱同桌饮酒,也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过错方在于设宴者老朱、出租车司机孙某以及老钱本人,应该由这三者承担相应责任。司机孙某则认为,自己驾驶出租车系代表公司履职,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且在履行运输合同中无任何过错,自己未及时接听电话和未及时归还财物的行为与老钱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宴席其余同桌饮酒人也应对老钱的死承担责任。出租车公司和车辆所有人李某也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审判结果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周和出租车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四原告各项损失99089元;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老周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说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死者老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适度饮酒并注意自我人身安全保护。但其在晚宴中饮酒过量,且在回家途中下车独行导致溺亡,老钱的自身原因是导致其意外死亡的主要因素,其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关于老周,其与老钱共同饮酒并在酒后与老钱、老蒋同行打车回家。通过老周支付车费并将老蒋送回住处等细节可以看出,老周在事发当晚酒后意识较为清醒,具有一定的认识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此情形下,老周在发现老钱突然下车后,应当能够意识到老钱在寒冬夜晚的城市主干道酒后独行可能产生的危险。此时,老周基于先行行为即产生对老钱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及时采取有效行动阻止老钱独行,导致老钱溺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


关于老蒋,其虽与老钱共同饮酒并与老钱同行回家,但多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陈述老蒋酒后归途中已醉酒并失去意识。此情形下,尽管老钱突然下车,但老蒋客观上已经丧失对老钱采取安全保障行动的能力,故其不具备归责条件,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设宴者老朱,其作为本次宴席的组织者,尽管席间参宴人老钱过量饮酒,但其宴后积极为老钱呼叫出租车送行,已尽到对饮酒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老钱中途下车,系老朱无法意料的突发性介入因素,正是该介入因素作用导致老钱意外溺亡。老朱的宴请行为与老钱的死亡结果因存在介入因素作用而导致法律意义上因果关系的中断,老朱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其他参宴人,其行为与老钱的死亡亦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关于司机孙某、出租车公司、车辆实际拥有者李某,本次事故中,出租车公司与老钱等人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中,承运人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明知乘客老钱酒后下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亦未按约将老钱送至目的地,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出租车公司在本案中具备一定的过错。孙某作为出租车公司营运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应认定为公司履行运输合同的实际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次运输合同中因违约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本院认定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认为孙某为占有老钱遗落在出租车中手机等财物,故意摁掉家属来电并关机,致使老钱丧失获救机会,主张孙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尽管孙某意图侵占老钱财物并恶意挂断其家属电话,但并无证据证明上述行为与老钱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原告关于孙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即便如此,一审法院认为,孙某在拾得他人遗失物后心存贪念,并藏匿他人财物,应深刻反省。路不拾遗、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恶意侵占他人财物亦属于违法行为,望孙某严于律己,克制贪念,做一名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公民。关于李某,其个人并不具备出租车营运资质,并非本案运输合同的承运方,且其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具体案情,一审法院认定,由老钱自己承担损失的80%责任,由老周承担损失的10%责任,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损失的10%责任。同时,法院认定老钱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99万余元,遂作出上述判决。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了维持。


法官评析


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宴席上以酒交流、畅饮叙谈很是常见。但近年来,因饮酒产生的赔偿案件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关注与热议。具体到本案,饮酒者老钱醉酒后发生意外死亡,而非普通的醉酒死亡,且整个宴席过程氛围融洽,并不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老朱作为宴席组织者,在宴席结束后积极为老钱等人呼叫出租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他参宴者也无法意料到老钱突然中途下车的突发行为,所以,不能要求所有同饮者都承担相应责任。老周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所以提出上诉,但作为较为清醒的同行者,老周对于已经醉酒失去意识的老蒋和醉酒后行为反常的老钱,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或措施阻止老钱的反常行为,导致老钱溺亡,所以应当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周志成,惠山区人民法院阳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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