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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以结婚名义骗财 两被告人获刑
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两被告人伙同他人以结婚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杨某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扣某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扣某一均为云南某地人,两人伙同他人在五河境内实施数起以假结婚骗取彩礼钱的犯罪事实,本案中杨某某涉案二起,扣某一涉案一起。
1、2017年2月,杨某某与扣某二(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由杨某某、扣某一等人充当介绍人,李某某冒充缅甸籍女子,以与张光儿子结婚为名,骗取张光家钱款8.6万元。
2、2017年2月,杨某某与扣某二(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由杨某某、扣某二等人充当介绍人,周某某、鲁某某冒充缅甸籍女子,以与被害人吴雷、徐飞飞结婚为名,分别骗取两名被害人钱款7万元,合计14万元。
3、2016年4月,扣某一与扣某二(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由扣某二、王某某等人充当介绍人,其冒充缅甸籍女子,以与被害人刘辉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刘辉钱款7.6万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诈骗数额合计为22.6万元,被告人扣某一诈骗数额合计为7.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扣某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人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而不是辅助作用,因此辩护人的此项辩护观点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不适宜对其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提出对杨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杨某某、扣某一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二被告人主动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