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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喝酒不开车,醉酒驾车要判刑

时间:2018-05-15  【转载】

“经过这次教训,以后我一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绝不再酒后驾车。”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酒后驾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各方面情节后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去年12月,刘某与工友吃饭期间饮用约二两白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回家途中,与颜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害人颜某马上报警,与此同时,刘某也一直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并向颜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颜某的谅解。经鉴定,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5.6mg100m1,被认定为“醉驾”。

    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合以上因素,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津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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