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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联手杀死儿子 600余名村民联名请愿求轻判
正义网桂林6月26日电(通讯员覃福生 唐玉玲)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可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修仁镇某村就发生了一起因毒品引发的骇人听闻的“杀子案”。6月20日,由荔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菊(73岁)、陈某茂(70岁)、陈某强(48岁)故意杀人一案在荔浦县法院公开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共100余名旁听。因犯故意杀人罪,刘某菊被判有期徒刑4年;陈某茂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陈某强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被害人陈某福(殁年37岁)是被告人刘某菊、陈某茂的小儿子,也是被告人陈某强的弟弟。陈某福吸毒成瘾,为购买毒品长期向父母、亲属及村民索要钱财,索要不成则谩骂、威胁、殴打甚至扬言杀人。
2017年9月20日19时许,陈某福回家后,谩骂其父亲陈某茂,并用板凳、鞋子、手机等殴打陈某茂。其母亲刘某菊劝阻无效后也遭到陈某福的打骂。之后,陈某福的两个堂兄弟前来劝架,也被陈某福殴打和威胁。陈某强闻讯回家后训斥了陈某福。陈某福扬言要到房屋旁边的菜园拿刀杀死父母及陈某强全家,并上前扑咬陈某强的右脸部。刘某菊、陈某茂见状,随即使用木棍、木板凳击打陈某福的头部,陈某强则在扭打过程中将陈某福仰面摔倒在房屋前的台阶处,并扑在陈某福身上用拳头殴打陈某福的腹部、头部。刘某菊、陈某茂继续用木棍、木板击打陈某福的头部及全身,直至将陈某福打晕在地上。陈某强提出拨打110报警,刘某菊不同意,并讲“搞死他算了,不然让他起来之后我们全家都要死”。陈某茂同意刘某菊的提议,并让陈某强不再参与此事。陈某强遂起身拨打110、120电话,刘某菊、陈某茂则合力持木棍扼压陈某福的颈部至陈某福当场死亡。之后,刘某菊、陈某茂、陈某强三人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捕。经鉴定,陈某福系钝性外力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该村村民委员会及600余名村民自愿联名上书请愿,认为刘某菊、陈某茂、陈某强三人平时忠厚老实,杀死吸毒亲属陈某福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为民除害,请求司法机关对三人从轻轻处罚。
荔浦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菊、陈某茂、陈某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犯案原因系不堪长期忍受陈某福的家庭暴力。陈某福吸食毒品多年,为此经常向父母及亲属、村民索要钱财购买毒品,横行乡里,动辄对人威胁、打骂,其家人深受其害。案发当晚又因索要钱财不成进而辱骂殴打父母、兄长,甚至杨言杀害亲属。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破坏家庭关系。虽然陈某福对案发的起因具有严重过错,但三被告人因此采取极端手段杀害陈某福来解决问题亦触犯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因不堪忍受长期遭受陈某福的家庭暴力,为寻求解脱出于义愤而实施了杀人行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都是主犯。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由家庭矛盾激化而在近亲属之间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当地群众高度同情。三被告人居住地村委会及600余名村民自发联名为三被告人陈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对其三被告人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刘某菊是故意杀人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其犯意坚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陈某茂、陈某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法院遂依法判处刘某菊有期徒刑4年,对陈某茂、陈某强则宣告缓刑。
据悉,陈某茂已70岁,而陈某强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妻子也患有严重疾病。对两人宣告缓刑,使这个因为有家人吸毒而变得支离破碎的家庭,又重新看到了一丝生活的光亮,看到了法律之外的一抹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