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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在酒店侧门摔成骨折,属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案件回放
 2010年6月1日,麻城市某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与求职人员杨某签订了一份工资结算协议,约定杨某从事协助炒锅师傅的工作,并于次日开始上班。
 2010年10月2日晚9点30分,杨某打卡下班后,经过酒店侧门过道处,不慎踩到垃圾滑倒受伤。公司及时组织人员将其送至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治疗至2010年10月16日出院。
 2011年7月26日,杨某向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年8月1日,该局作出工伤决定,认定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该决定,向麻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麻城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麻府复决(2011)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麻人社工认字(2011)第X号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仍不服该决定,上诉至法院,遂酿成纠纷。
 法官点评
 麻城市人民法院法官章广军介绍,《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权利保障性的行政法规。在该法规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不明确、全面的条件下,应当尽可能地从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进行宽泛理解。本案杨某作为酒店的员工,事发当晚打卡下班,在途经酒店的过道时滑倒受伤而住院治疗。该事故发生地点不仅是在酒店营业场所区域范围内,而且是酒店员工下班的必经之路。故杨某在此范围内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人社局在收到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听取了杨某的陈述意见,并结合其受伤情况证明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等情况,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麻人社工认(2011)第X号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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