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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义务帮工不慎受伤 被帮工人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件回放
胡洪波与胡某某系同乡,胡洪波受胡某某之邀,为胡某某正在新建的房屋帮忙搬运装修材料,不慎从五楼摔下,致全身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胡洪波遂诉至红安法院,要求胡某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4868元。
一审判决: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胡洪波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557.92元,此款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
红安县人民法院法官程军华认为,原告为被告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造成原告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身体受到损害所造成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在搬运装修材料的现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照明措施,而原告在帮工过程中,未对自身的安全性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欠谨慎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原告亦有过失,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85%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