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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典当店店主“隐而不报”且回收赃物也获刑
案件回放:
顾正军系江苏常熟人,2010年10月和2011年1月先后入室抢劫致人伤亡,被公安机关通缉后逃窜至黄冈市黄州区。
2011年5月29日下午,顾正军窜至黄州区汪家墩社区附近,见被害人唐桂珍(女,82岁)独自在家且手上带有黄金戒指,谎称租住房屋将唐骗至屋内后,掐住唐桂珍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致唐脑部受伤昏迷,顾正军乘机抢走唐桂珍佩戴的黄金戒指后逃离现场。
2012年1月6日下午,顾正军窜至被害人刘正荣(女,殁年82岁)家,见刘独自在门口晒太阳,便故伎重演,谎称租房进入室内后用床头柜抽屉猛打刘头部,抢夺黄金戒指、黄金耳环、玉手链等财物,随后逃离现场,刘正荣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3月28日,顾正军再次以租住房屋为由进入到周兰珍(女,77岁)家中,抢走黄金耳环及600元现金并致周受伤。
2012年5月9日下午,顾正军袭击被害人汪玉香(女,殁年78岁),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玉香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顾正军曾多次将非法所得售卖给宝群寄售行的老板帅某某,被告人帅某某违反相关规定,在顾正军不能提供有效身份及财物来源证明的情况下,先后5次收购顾正军抢劫所得的4对黄金耳环和3枚黄金戒指,并随意卖给过往行人,致使物证灭失。
市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顾正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顾正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管某等人(刘正荣一儿三女)物质损失共计17589.5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帅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官点评:
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梅阳认为:被告人顾正军先后在黄州抢劫作案6起,多次以租住房屋为借口,抢劫对象均为年龄较大的婆婆,致4伤2死,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帅某某主观上明知可能系顾正军犯罪所得,却违反规定多次收购赃物,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