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横沥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www.henglilsh.com 东莞横沥律师事务所旗下横沥律师法律援助站点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雇员自身致伤 雇主仍需担责
案件回放:
武穴市刊江办事处张竹林村李某雇人拆房,不料雇工吴某在休息期间突然昏迷导致受伤,双方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雇主李某赔偿雇工吴某医药费等19 664.0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受李某内弟吴某兴的邀约,为李某家拆除旧房屋,约定工资为每天120元。2013年4月27日中午11时许,因天气较热,雇工们开始休息喝水。期间,吴某在喝水时,因高血压昏迷倒地,导致头部受伤。后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59836.5元。另经查明,吴某原即患有高血压、脑溢血等疾病,并曾因此被某公司辞退。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受被告李某内弟吴某兴邀约为被告李某拆房,并约定给付报酬方式,原、被告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李某对原告吴某受伤的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原告吴某受伤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且原告吴某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可依法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