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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盗窃搜宿舍初中生重度抑郁 公开怀疑他人应担责

时间:2018-07-29  【转载】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肖毅 周怡

  2013年2月的一天中午,重庆市万州区一所农村中学的初三学生何某从学校回家取书,途中路过范某夫妇家。当天范某家中钱款被盗,范某听说何某回来过,即怀疑何某盗窃。

  随后,范某来到何某学校门口,向保安、老师等多人称怀疑何某盗窃。何某否认后,范某又到其宿舍搜查了箱子、被子等,均未发现其失窃钱款,其后何某成绩下降。

  2013年6月,何某初中毕业后未继续上学,此后,何某出现一系列精神问题。2014年12月,何某曾划腕自杀,被送往医院抢救。2016年5月,何某到重庆三峡医院检查属重度抑郁、重度焦虑。此后,何某向法院起诉范某夫妇,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诉讼中,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何某的精神状况与范某行为的关联程度进行鉴定,但该鉴定机构无法完成该鉴定而退回。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范某书面向何某赔礼道歉,驳回何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对范某的名誉侵权行为与何某精神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但两家鉴定机构均以病历不全,材料不足为由,退回鉴定申请。

  法院终审后,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指引下,改判范某除赔礼道歉外,另赔偿何某精神抚慰金两万元,以抚慰其心灵的创伤。

  ■以案释法

  盗窃非小事公开怀疑他人应担责

  法院终审认为,范某家中被盗,不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仅仅得知何某从其家经过后,即怀疑何某盗窃,进而在学校等公众场所将自己的怀疑公开,并到何某宿舍搜查,导致师生等公众怀疑何某的品格,对何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损害了何某的名誉,构成侵权。

  在范某的名誉侵权行为与何某精神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不支持精神抚慰金似无不当,但仅判决赔礼道歉并不足以保护何某的权利。

  重庆二中法院考虑到范某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何某年仅15岁,心智尚不成熟,心理承受能力较为脆弱,而盗窃是公众所痛恨和不齿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范某无端怀疑何某盗窃并搜查其宿舍,将其怀疑在何某必须长期学习、生活的场所公开化,致使何某面对他人的疑虑,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范某的侵权行为必然对何某的精神层面造成严重影响,且不能排除是何某日后产生严重精神疾病的重要原因之一。

  虽然何某出现精神问题距范某的侵权行为有数月时间,二者的因果关系缺乏鉴定结论证明,但也没有证据证明何某的精神疾病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法官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何某的精神疾病与范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范某对其侵权行为应当向何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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