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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周围神经损伤伤残鉴定案

时间:2024-12-13 20:06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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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简介

丁春丽

摘要:本文分析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外伤部位周围神经损伤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案例以及伤情与交通事故的相关性,可为相关法医学临床鉴定提供参考。残疾等级。

关键词:周围神经损伤;残疾鉴定;因果关系

1/案例信息

(一)案件概况

识别者(男性,61岁)于1990年左右因“腰椎病”在某市人民医院接受手术,2000年左右在某医院接受“颈椎手术”,2010年因颈椎病、颈椎病接受手术。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和腰椎手术,详情未知; 2016年5月27日因交通事故造成颈部外伤,6月28日行颈椎后路减压内固定术。

2018年6月14日,因交通事故,导致右小腿外侧红肿疼痛,右下肢麻木无力,入院治疗。 2019年6月,他亲自委托当地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鉴定。体检记录右膝屈伸力为4级,右脚踝及右脚各脚趾屈伸力为0级。根据《分级》第五条第九款《人体伤残等级》中,一足部肌肉大部分瘫痪(肌力三级及以下)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因事故受害人对初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委托对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进行调查,交通事故受伤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事故和残疾后果,以及参与程度。进行鉴定。

(2)病历摘要

1. 这次外伤之前的住院病历摘要。

2016年5月27日,我因“外伤导致颈部、背部和肩部疼痛5个小时”入院。体检显示,颈前右侧有一处长约4厘米的横向疤痕,胸部、腰部和背部有两处长约10厘米的纵向疤痕。一切都痊愈了;颈椎、腰椎活动受限;双手背侧浅感觉减弱,以下胸骨上窝浅感觉减弱,腹股沟区以下加重;双上肢肌力5级,右侧胫骨前肌、小腿背伸肌肌力1级。

2016年6月19日,因“四肢无力伴双手疼痛、麻木6年余,加重3周”入院。体检显示步态不稳定;腰部可见两道长约10厘米的旧手术疤痕;颈椎和腰椎动了。受限制的; C3棘突、棘间隙和棘突旁压痛;下肢肌张力减弱;双手精细运动障碍;双上肢肌力4级,双下肢屈髋、屈膝、伸膝肌力左侧3+级横沥镇律师,右侧3-级,脚趾背屈、跖屈肌力双脚的分级为左侧3+级,右侧1级;双侧膝腱反射和跟腱反射减弱;双侧髌阵挛(-),踝阵挛(-)。 28日行颈椎后路减压内固定术;复查X线片显示颈椎内固定位置良好;患者诊断为颈椎病、颈椎后纵韧带骨化、颈椎手术、胸腰椎手术、高血压。

2. 这次外伤后的住院病历摘要。

2018年6月14日至6月21日医院记录:因“车祸导致右下肢麻木无力7小时”入院; 7小时前发生车祸,导致右小腿外侧红肿疼痛,右下肢麻木无力,右脚疼痛。大脚趾背屈、背屈不能活动。体检发现,他走进医院时,右脚和大脚趾无法背屈,出现跨域步态;右侧腓骨小头Tinel征阳性;颈后长约12cm,胸腰长约8cm,后背长约10cm。瘢痕;颈椎和腰椎屈曲、伸展和旋转 旋转运动范围有限;腰4、5、骶1棘突及椎旁肌压痛、叩击痛,无向下肢放射痛。锁骨上窝的全身感觉减弱;右胫骨前肌和足伸长肌肌力为0级,其余下肢肌力为4级,双上肢肌力为5级。诊断为右腓总神经损伤、右距腓后韧带损伤、颈椎手术、腰椎手术、胸椎手术。

2018年10月19日至11月5日住院病历:右下肢无力、麻木3个多月。入院查体左上肢、右上肢肌张力正常,肌力Ⅴ级,右足不能背屈,跨域步态,右腓骨头Tinel征积极的。颈、腰椎屈、伸、旋转活动受限,腰4、5、骶1及椎旁肌棘突有压痛、叩痛。右腓前肌、趾、趾伸肌力均为0级。右踝关节MRI显示右后距腓韧带损伤。 10月22日超声检查:右侧腓总神经局部内部回声减少,稍增粗,双侧坐骨神经、胫神经、左侧腓总神经、腓深神经、股神经未见明显异常; 23日肌电图检查:右侧腓总神经严重受损,右侧腓浅神经受损。 11月1日,对右小腿外侧进行腓总神经探查+腓总神经松解。诊断为右腓总神经损伤。

2019年9月9日肌电图报告:运动传导:未引出右侧腓总神经CMAP。右侧胫神经未见异常。感觉传导:右侧腓浅神经SNAP波幅低于对侧。右侧腓肠神经、左侧腓浅神经未见异常。肌电图可见右侧胫骨前肌、右侧腓骨长肌自发电位异常,剧烈募集时未见动作单位电位。提示:右侧腓总神经严重损伤。

(三)法医临床体检

2019年9月9日,被考核人自行进入考场,跨步态行走。他的颈后有一道约12厘米长的疤痕,胸部、腰部和背部分别有约8厘米和10厘米长的疤痕(他之前的外伤手术与这次外伤无关)。右膝外侧有一道长约14厘米的手术疤痕,愈合良好,右脚下垂。右髋屈肌力量为4级,右膝屈伸力量为4级,右踝背屈肌力量为0级,跖屈肌力量为3级,右大脚趾跖趾关节背伸肌力为0级,右踝背伸肌力为0级。关节间屈曲肌力为3级,右踝背伸肌力为3级。其余脚趾跖趾关节3级。右小腿外侧至足背皮肤感觉减退。左下肢肌力5级。

(四)评估意见

被评估人右侧腓总神经损伤,导致相应肌群肌力低于4级,评估为十级伤残。交通事故伤害在致残后果中发挥完全作用,建议参与率100%。

交通事故

2/讨论

根据《人体伤害与致残程度分类通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处理伤害关系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当伤害与原伤害共存时,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分析残疾后果[1]。因果关系可以用六种不同的形式来表达:无影响、轻微影响、次要影响、同等影响、主要影响和完全影响。实践中,当确定损伤无影响时,不应评定伤残程度。

(1) 关于残疾等级

被鉴定人于2018年6月14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诊断为右腓总神经损伤、右距腓后韧带损伤,接受腓总神经探查+腓总神经松解术。肌电图检查显示右侧腓总神经严重受损,但胫神经未见异常。胫神经支配小腿后屈肌和足底感觉。受伤后会出现足底无法屈曲、脚趾无法屈曲、足内翻等症状。根据肌电图检查结果,胫神经未见异常。因此,右脚踝和脚趾的跖屈肌力量下降是以前受伤或疾病遗留的症状。与本次创伤无因果关系,本次鉴定不予评价。右髋关节屈髋力量为4级,右膝关节屈伸力量为4级。这些也是既往受伤或疾病遗留的症状,不评定伤残等级。

《人体损伤及致残程度分类》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七款规定,本标准中的四肢重要神经包括腓总神经。腓总神经损伤可导致踝关节和足背屈肌瘫痪。主要症状是足下垂和小腿外侧麻痹。本次法医临床体检显示,右踝背屈肌力为0级,跖屈肌力为3级,右拇跖趾关节背屈肌力为0级,拇趾间关节屈肌力为3级。其余脚趾跖趾关节损伤程度为3级。根据肌电图定位和手术记录,右侧跖趾关节损伤部位为3级。腓神经位于小腿上部,膝关节以下。根据《人体伤害及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第十款规定,被评估人右侧腓总神经损伤评定为10级伤残。

本案为首例伤残鉴定,确定因交通事故造成右侧腓总神经损伤。体检记录右膝屈伸力为4级,右踝及右脚各脚趾屈伸力为0级。按《分级》第五条第九款人类残疾等级”,一只脚大部分肌肉瘫痪(肌力3级)。下)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关于《人体损伤与伤残分类》适用指南中足部肌肉麻痹的评估,无论一只足部肌肉麻痹的全部或大部分肌肉麻痹,其损伤的依据是:下肢坐骨神经损伤。肢体,或同时损伤胫神经和腓总神经,其中胫神经和腓总神经损伤水平在小腿段以上。但本例所确定人员的辅助神经电生理检查、体格检查和手术记录显示,仅腓总神经受伤,没有胫神经受伤,且腓总神经损伤部位在小腿段,因此文章《人体伤害和残疾分类》第 1 条不适用。第五条第九款,适用第五条第十款更为合理。

(二)2018年6月14日交通事故伤残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

腓总神经从腘窝上角的坐骨神经发出后,沿股二头肌腱内侧向外侧、向下走行,至大腿外侧,绕过腓骨颈,向前穿过腓总神经。腓骨长肌后支。因为穿过腓骨颈时,位置很浅,很容易受伤。常见的损伤原因有局部受压、缺血、牵拉损伤等。腓总神经的肌支支配小腿肌外侧群、足前群和足背肌,皮支支配皮肤小腿外侧、足背和脚趾背。受伤后的典型症状包括“畸形足”状态。行走时患足需高抬,形成“跨阈步态”,足背区及小腿前外侧出现皮肤感觉障碍。

受伤后,被鉴定人“因碰撞摔倒东莞横沥律师,右小腿外侧红肿疼痛,右下肢麻木无力,右足背屈、大拇指不能背屈”。脚趾。”肌电图检查结果显示,右侧腓总神经损伤严重,表明本例存在右侧腓总神经损伤的病理基础。虽然被鉴定人既往有颈脊髓损伤,右下肢肌力下降,但右腓总神经损伤却是由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先前受伤的存在并不影响目前右腓总神经受伤的症状。因此,本次交通事故伤害在致残后果中的作用是充分的,建议参与率为100%。

基金项目:本文为四川省医药卫生法制研究中心项目“COVID-19疫情下法医鉴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YF20-Q2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丁春丽,山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法医。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鉴定。

参考

[1]人体损伤及致残程度分类[M]//邓家明,王少南主编。 《人体伤害与致残程度分级》应用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4。

医学与法律

第 13 卷,第 5 期,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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