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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与李某女闪婚又闪离,20万彩礼返还引纠纷?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张某男与李某女通过亲友的介绍,在2023年7月相识,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20日,他们正式登记结婚。在完成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后,张某男通过银行转账,将20万元款项汇入李某女的账户,这笔钱作为了他们的结婚彩礼。
不久之后,双方在筹备婚礼等相关事务上产生了争执。经过两个月的婚姻生活,他们以性格不匹配为理由,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办理离婚手续。在婚姻期间,他们没有共同拥有的财产和债务,并且没有生育子女。
关于彩礼的退还问题,双方意见不合,未能形成共识,因此张某男决定将李某女告上法庭,诉求李某女退还20万元彩礼。
案例争议点
1、如何定性张某男向李某女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20万元?
婚姻虽然持续时间不长,然而既已步入婚姻殿堂,男方索要全额彩礼是否合情合理呢?
案例分析
张某男与李某女虽未举办婚礼,但双方已正式登记结婚。在此情况下,张某男将20万元转入李某女的账户,这一行为依照当地习俗,属于彩礼的范畴。
尽管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然而他们的婚姻仅维持了短短两个月。在登记结婚之后,他们仍在筹备婚礼,对于未来的生活规划并未形成统一看法,还未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家庭结构和稳定的生活方式,因此无法确认他们已经开始了稳定的共同生活。
综合来看,张某男性有权利要求李某女性退还彩礼东莞横沥律师,然而横沥镇律师,关于是否应该全额退还,这需综合考虑双方已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并有过一段短暂的共同生活等因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若双方已完成结婚登记程序,但尚未开始共同生活,若其中一方提出退还彩礼的请求,则彩礼应当予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就彩礼纠纷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作规定》的第三款明确指出,在处理涉及彩礼的争议案件时,法院需依据当事人一方交付财物所追求的目标,结合双方所在地的风俗习惯、交付的具体时间与方式、财物的估值、以及交付方和接收方的相关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彩礼的具体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款明确指出,若一方要求退还依照传统习俗所交付的彩礼,法院需依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嫁妆的实际情况,全面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经历、生育子女的状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参照当地的习俗,来决定是否应当退还彩礼以及退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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