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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公布5起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探索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

时间:2025-07-03 19: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为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领域的法治化商业环境,我们积极尝试实施宽容而谨慎的监管模式以及灵活的执法手段,现对外公布五例不实施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的解读,我们旨在发挥其示范和引导作用。

1.阜新市某有限公司海州区分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阜新市海州区的一家工厂内,刚刚建成了一座混凝土搅拌站。这个搅拌站配备了180型混凝土搅拌机一套,主体结构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开始投入使用。同时,该搅拌站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涉嫌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此次违法为该单位首次,尚未投入生产,尚未获得电力使用许可,建设活动已暂停,且未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相关条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辽阳某水泥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

辽阳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在对辽阳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巡查过程中,注意到该公司在二车间北边露天存放了约90平方米的物料,且并未实施任何防尘或抑尘措施。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因为没有对可能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等手段来防止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

该单位所采取的行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条款。其违法行为虽未对周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物料堆放区域面积未超过一百平方米,故其违法行为程度较为轻微。根据《辽阳市生态环境局与辽阳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在环保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试行意见》中的详细条款,执法人员当场与该企业领导签署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横沥镇律师,同时确保了该企业在规定期限的5天内完成了整改措施,故此决定不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3.朝阳凌源市某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向河道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的执法人员依据信访举报对凌源市一家废旧物资公司进行了调查。在该公司正常运营期间,其废水被引入循环水池进行循环利用。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循环水池的盖板未能及时封闭东莞横沥律师,致使雨水渗入,水池内积水过多,影响了生产进程,因此公司不得不将池内废水排放至外部。经过对该企业排放口及河道断面实施采样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河道断面中的水体质量达标,未对环境造成任何损害。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条款。作为首次违规,该单位迅速纠正了不当行为,主动拆除了水洗设施,并且没有引发任何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4.盘锦某运维单位未按规范运营自动监控设施案

案情简介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盘锦市辽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石油炼制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企业的DA009排放口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中,现场工控机记录的烟尘数据与采集仪收集到的烟尘数据存在明显差异。经调查,该运维机构承担着对其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与维护职责。在更换数据采集仪器过程中,运维人员不慎将实际测得的烟尘湿度基准值错误地传输到了数据采集仪器和国发平台上,并未依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要求上传干燥基准值。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触犯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在现场提取了历史数据,并依据执法监测报告,证实了DA009大气排放口并未出现烟尘数据超标现象。同时,应传数据(2.80mg/m?)和误传数据(1.59mg/m?)均显著低于20mg/m?的烟尘排放标准。此外,该单位已按照规定及时对上传的数据进行了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最终决定不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葫芦岛市辽宁省内的一家化工企业,未依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提交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报告。

案情简介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在审查全市企业2023年度的执行报告时,发现该单位未能依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向审批机构提交必要的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经核实,该机构在2023年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的提交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5日,但实际上报时间却是在2024年5月21日,该机构并未依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单位所实施的行为违背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此次违规系该单位首次发生,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该单位已完成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详细条款,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最终决定不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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