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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预付式消费利弊共存,北京西城区法院梳理典型案例剖析要点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预付式消费采用先付款后消费的模式,省去了消费者和商家每次讨价还价的环节,也避免了反复沟通的繁琐,同时它能让商家迅速收回资金,稳定顾客群体,还能给消费者提供价格上的好处,因此这种消费方式承载了大众对美好生活的愿望和追求。另有一些商家,并不致力于提升客户服务品质,反而采取抽逃资金、缩减服务规模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环境,家政、托育、教育、美容、健身以及餐饮、娱乐等行业尤其深受其害。增强个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依照法规维护权益的观念,促使商业主体守信经营、合法运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期整理了若干涉及预付式消费的判例,详细研究预付式消费争议案件的法律应用原则与审判关键,旨在为商业主体合规运营和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提供法律参考。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应承担连带责任
刘先生和一家托育机构达成了托育服务协议,约定由该机构为刘先生的儿子提供为期一年的照看服务。刘先生依照托育机构的规定,把服务费用转交给了另外一家中介企业。然而,托育机构突然终止了经营,而刘先生与该机构签订的合同还剩八个月的服务内容没有完成。为此,刘先生将托育机构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尚未支付的费用,并且希望中介企业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刘先生依照某托育机构安排,把合同款项转交给了另一家企业。该托育机构与接收款项的企业共用一个账户,但缺乏证据表明这两家公司财务状况各自独立,它们存在财务混同现象,并且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控股股东都是相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若滥用法人独立性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若操控两家或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各公司均需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第三方公司,需对某托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庭裁定那家托育机构要退还剩余的款项,并且要支付资金被占用的利息,另外,那个第三方企业也要承担连带的法律后果。
典型意义
实际操作中,一些商家借助成立好几家有关联的企业,刻意搞乱合同上签的当事人、服务执行的单位以及钱款收付的方,想要借助公司“只负有限责任”的道理来推卸责任,给顾客维护权益制造重重困难。当司法机构察觉到商业主体借助企业独立属性规避偿还义务时,需依照法规确认相关企业存在人格融合现象,进而责令这些企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此有力惩治那些利用“分散签订合同、各自逃离”手段损害顾客正当权益的违法举动。
关闭或变更原经营场所 消费者可主张解除合同
某舞蹈团体在喻女士购置舞蹈教学项目后,由于自身运营状况出现变动,自行决定将授课场所调整至另一处场所,并且告知喻女士后续课程将由另一家教学机构负责实施,喻女士对于授课场所调整等事宜表示不认可,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但该舞蹈团体未予同意,喻女士因此向法律裁判机构提出诉讼请求。
审判机关审查后认定横沥镇律师,那家舞蹈团体虽然预备了另一场所,可是新地点与旧地点相距甚远,造成客户协议目标达成遇到困难,客户有资格终止协议并索取补偿。通过审判机关的协调,那家舞蹈团体立刻退还了喻女士剩余未动用的费用。
典型意义
预付式商家在停业或更换原有店铺后,常常会建议顾客去其他店铺消费,以此方式继续完成协议内容,但这样做没有考虑到消费者原本选择的交易地点,商家自行更改店铺位置,会给顾客带来不少麻烦。经营场所是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中的关键部分,经营者擅自更改经营场所应视为对合同核心条款的根本性调整,致使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初衷落空,消费者可以凭借此理由解除合同,并且索回未消费的款项。
协商内容构成合同条款 商家应依约履行
曹女士打算买某个教育机构的考研辅导班,沟通过程中,该教育机构的推销员清楚说明曹女士要学的4门考研课程全是线上实时授课的,接着,双方签了《考研培训服务合同》,合同里规定了4门课程的费用等事项,不过合同上没有写明授课方式。曹女士签完合同第三天,发现四门课里有门是录播的,不是销售明确说的直播课,学员没法和老师提问交流,就申请退钱。某教育公司用“合同没写直播课”“合同外说的不算”“已经服务过了”等理由不退款。曹女士于是告了某教育公司到法院,要全部退学费。
审理结束后,法院指出,该教育机构的业务代表在签订协议时,向曹女士清晰说明其购买的四个课程全是实时直播授课,这一信息显著影响了购买者的决定,消费者完全有根据相信这就是双方约定的授课方式。由于该教育机构提供的部分课程没有按照事先承诺的授课形式进行,因此构成违约行为。法庭全面权衡了曹女士要求退还费用所提出的时限,并且考察了契约在现实中的执行状况等众多方面,最终对曹女士的部分诉讼要求予以了肯定。
典型意义
经营者通过销售代表与消费者商议并签订协议时,代表在自身工作范围内核实课程安排、教师资质等核心要素,即便这些信息未写入正式文件,只要表述清晰具体,对消费者决定是否签约起关键作用,就应算作协议条款,商家不能以“合同没写明”为由随意修改或违背承诺,否则即属违反约定。
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
应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
李先生在一家健身场所购置了为期两年的会籍。两年期限尚未届满,该健身场所突然宣告停业。在商议退款事宜时,李先生了解到,在他成为会员的前两个月,该健身场所便因未支付租金遭到房东的法律诉讼,租赁协议依照法律程序被裁定终止,并被责令搬离场地。李先生于是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要求该健身场所退还未消费的费用,并因其误导消费者行为而主张三倍赔偿金。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那家健身场所,在跟李先生签合同的前两个月,就已经清楚租用的经营场地被要求搬离,但仍然签合同,并且收了钱,这家健身场所的做法,属于没说清楚关键信息的欺骗行为。最后,法院裁定,这家健身场所不但要退给李先生3500多块钱的剩余服务费,还要赔偿李先生1万多元钱。
典型意义
实际情形里,运动场所、美容发廊等机构无故消失或违背承诺的情况屡见不鲜,构成了预付式消费的一大难题。个别商家甚至采用挪用资金、暗中更换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等手段,故意拖欠债务,严重损害了顾客的正当权益。在这个案例里,那家运动场所即便法院已经裁定其必须搬离经营地点,仍旧向顾客推销期限极长的健身套餐,对自身经营难以为继的重大隐患刻意隐瞒不报。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了解权利和挑选权利,因此法庭依据法律运用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来裁决。这个案件的审理,对那些不诚实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的商家来说是一个警示:在建立合同关系之前,必须向消费者诚实说明重大的经营风险,不然就有可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
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
消费者不享受预付款折扣优惠
刘女士在某个健身场所买了二十次个人指导课程,课程最初的费用是每节四百元,打折后的价格是每节三百三十元,刘女士以优惠的价格支付了全部课程的钱款,共计六千六百元。后来刘女士因为手腕关节受伤,不能继续锻炼,于是向那个健身场所要求终止协议,并且想要退还没有用完的课程费用。两边对于退款数额产生了分歧,刘女士最终把那个健身场所告到了法律部门。
审理结束后,法院指出,当预付费消费协议生效之后,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费用,商家在给予优惠商品、服务或赠送等情况下,应按照商品和服务未打折前的原价来计算消费者已经使用过的部分费用。刘女士由于个人原因决定终止合约,法院根据未打折的标准收费,算出她已享有的服务费用,然后判决健身房把剩余的钱还给刘女士。
典型意义
案件审理既要维护购买者正当权利,也要恪守公正标准。最高审判机关针对预付款消费民事争议案件的法律说明,里面涉及的具体规定,目的在于协调购买者权益保障与销售者合法收益维护的关联。针对这种情况,第十三条第二款指出,预付式消费协议订立之后,若消费者因健康等协议基础要素出现签约时未预料到的重大变动,导致协议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要求变更或终止协议,这反映了法律对购买者的保护;此外,第十九条对因购买者个人原因终止协议时的退款事宜制定了清晰规范,防止购买者利用优惠措施后随意终止,以此保障了销售者的正当权益和市场的正常运作。确保了在特殊状况下顾客能够解除协议的权益,同时顾及了商家已付出劳动的商业意义,体现了预付式交易里双方权益兼顾的宗旨。
经营者负举证责任而拒提供 应承担不利后果
李女士在一家美容美发机构多次投入资金以获取美容美发相关项目。后来,这家美容美发机构在其经营场所公告称进行装修,计划暂时停止营业,但在此之后始终没有重新开业,也没有继续提供任何服务。李女士因此将这家美容美发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尚未使用的预付金额。
审理期间,收取李女士钱财的商家没有出席庭审,并且没有给出合理解释,拒绝提交关于消费详情、消费次数、消费金额以及预付资金余额的证明材料,法院能够依据消费者的陈述和现有证据来判断相关事实。因此,法院参考了李女士提交的转账凭证、微信沟通记录中显示的预约情形等材料,明确了李女士尚未使用的剩余金额。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场景下东莞横沥律师,合同文件以及记录消费额度、次数、预付资金余额等资料,大多由商家控制。消费者常常遭遇“难以提供证据”的维权难题。商家持有相关资料,若拒绝提供或不协助法院审查,依据消费者的陈述,法院能结合全部证据判定剩余预付资金数额等。这家美容美发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同顾客签署正式的契约,由个人收取费用,费用核销的账目也十分混乱,这些都是违规的操作,此外,该机构在法庭上未能提交有关消费金额、次数、预付资金剩余数额的证据,因此需要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依据消费者的陈述,参考现有的证据资料,进行了明确的判定,从而维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日常生活中,预付式消费模式已十分普遍,涉及教育培养、健身护理、饮食购物、家庭维护等多个方面,这种消费形式寄托着无数家庭对优质生活的向往。但是,商家经营不善导致的问题屡见不鲜,包括企业倒闭、承诺不兑现、退款困难等情况,这些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也损害了市场体系的公信力。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约束违法经营主体,关乎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维护,涉及商家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也关系到良好消费氛围的形成。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最近公布的不少涉及预先支付消费争议的案例,非常具有普遍性和参考价值。该案例中,存在几种判决情形,比如,法院认定签约方与收款方存在人格混同,因此判令收款方需承担共同退款义务;又如,经营者擅自对经营地点进行重大调整,被视作对合同核心条款的根本性修改,法院支持了消费者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的诉求;此外,还有判决指出,即便协商内容未写入书面合同,同样能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商家必须按照约定执行。另外,还涉及因客户个人原因终止合约时的退款办法,体现了在预付式交易中兼顾买卖双方权益保障的思路,并且界定了商家需要承担提供服务数量与收费标准相关证据的义务等事项。
那么,如何治理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维权难这一顽疾?
消费者需要提升对风险的认知程度和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挑选商家时要特别小心,决定花钱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商家的名声好坏和实际经营情况,同时要逐字逐句地看清楚合同内容,清楚自己该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另外,要把所有相关材料都好好收起来,这样在需要维护权益的时候,就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明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外部管控体系尚需改进,监管机构应提升监管力度,仔细核查商家的运营资格,组建跨单位风险监测网络,制定办法管理预付资金,构建资金保管等中介体系,经由制度规划在初始阶段防止商家携款潜逃的隐患。司法部门需要增强对违规商家的惩处强度,增加其违法所需付出的代价,为建立“敢于消费、愿意消费、乐于消费”的健康市场环境提供法律支持。
本文刊登于人民法院报2025年8月24日第3版
供稿:北京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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