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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用工形式下劳动能力鉴定与伤

时间:2024-12-13 2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多元化用工模式下,企业用工人员受伤,是否应当进行伤残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两者可以互换吗?做了工作能力鉴定后,还需要做伤残鉴定吗?哪种评估结论对企业更有利?公司有选择吗?

上述问题经常出现,企业一不小心,往往会导致工序选错,增加人工成本。今天我们来说说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在日常生活中也称为工伤等级鉴定,评价劳动功能障碍(残疾)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工作能力鉴定通常以被鉴定人是公司职工且发生工伤为依据。也就是说,其发生地点至少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伤亡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因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包括企业,需要提交工伤鉴定文件。

那么,劳动能力评估结果有哪些应用呢?对于公司来说,其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两点:

1.决定公司是否以及如何解除或终止与受伤员工的劳动关系

例如,如果员工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法律规定该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继续领取残疾福利。但对于5级至6级残疾员工,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当受伤员工提出请求时东莞横沥律师,该权利才能被解除或终止;

2.影响公司或基金领取工伤待遇的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受伤职工工资为基数,影响计算倍数。例如,九级伤残可以按照9个月的标准领取,而十级伤残则只能按照7个月的标准领取。

残疾评估

广义的伤残鉴定是指受伤后伤残程度的鉴定。它是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的结构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伤残造成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的影响,综合判定损伤原因。伤残等级。

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交通事故、事故等人身伤害中的侵权责任分配以及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计算。这也导致了可以申请伤残鉴定的科目范围广泛。除受害个人外横沥镇律师,可以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由申请调解组织、保险机构、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当事人委托。

同一损伤可进行两次鉴定

两项考核能否同时进行的实质是员工能否同时主张两种补偿。对于公司来说,重要的是要注意这两个标识并不绝对相互排斥。实践中,人身伤害和工伤往往是同时发生的。

例如,企业聘用的外包员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伤,原应适用人身伤害赔偿和伤残鉴定。但由于公司的管理行为,为劳动关系的确认提供了空间。本案中,受伤人员同时具备认定工伤的条件,但劳动关系需要通过仲裁予以确认。是否进行评估不以公司意志为转移。

精细化指导

1.如果遭遇工伤,尽快认定工伤

实践中,伤残鉴定的等级比工作能力鉴定的等级更为严格。赔偿金额会存在一些差异,所以当你遭遇工伤时,应该尽快认定工伤,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不是直接去伤残鉴定。

由于工作能力评估和残疾评估都需要在正确的时间进行,如果错过时间,可能会造成无法识别的情况。

二、特殊人群工伤情况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工伤,社保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具体取决于当地政策法规),需要到具有残疾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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